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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眼科医院 “检验结果互认”互认政策及项目

时间:2024-06-12 供稿:医务科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现将山西省及我院“检验结果互认”政策和互认范围予以公布:

一、互认项目

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均应纳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我院已纳入全国检验结果互认范围

2024年度名单公布之前,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 2023 年度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学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及项目的通知(晋卫办医函(2023)87号)和《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 年度全省医疗机构医学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及项目(第二批)的通知(晋卫办医函(2023)137号)为准。

二、互认方式

(一)互认标识。可互认的检验项目前标注“晋HR”,作为互认项目标识,并在报告单下部注明,“晋HR”为可在全省范围内互认的检验项目。

(二)互认规则。医务人员应当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HR”“晋HR”标识的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根据临床实际判断确无必要再次检验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验。

(三)告知原则。对于存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情况,需要进行重复检验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加强医患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再次检查的原因、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附件:

     2023年度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学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及项目清单

 2023年度全省医疗机构医学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及项目清单(第二批)